第一条 为加强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山东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和家政培训的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家政培训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承办企业(机构)每培训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并安排就业的,经商务、财政、工会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实际,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务厅审核后,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试点方案。
2、家政培训项目:经过省商务厅、财政厅和总工会批准的家政服务员培训企业(机构)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定家政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家政培训实施方案及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报材料:
1、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需提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模式,保障措施及预期效果,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2、家政培训项目需提报:(1)专项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培训师资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4)完成培训并安排就业家政服务员的清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5)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程序:
各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和家政培训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初审初验,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各市的初审初验意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相应标准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也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省财政厅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